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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堂县淮口镇创美蓝亭装饰门市与王先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堂县淮口镇创美蓝亭装饰门市,王先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金堂县淮口镇创美蓝亭装饰门市。住所地:金堂县。经营者唐飙。委托代理人赖碧英,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先君。原告金堂县淮口镇创美蓝亭装饰门市与被告王先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堂县淮口镇创美蓝亭装饰门市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先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堂县淮口镇创美蓝亭装饰门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堂县淮口镇创美蓝亭装饰门市撤回对被告王先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金堂县淮口镇创美蓝亭装饰门市负担。审判员  陈福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