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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法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建与腾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腾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法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孙建。被执行人腾达辉。孙建诉腾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支付借款4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大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