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娜与济南尔泓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济南尔泓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423-1号原告李娜,女,1976年2月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尔泓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叶翔,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与被告济南尔泓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娜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李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