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安康南枫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陈建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南枫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陈建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安康南枫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安康市汉滨区竹园小区2区4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李枫。被告陈建龙,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6月2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新城办。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南枫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南枫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南枫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七十四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八十七元,由原告安康南枫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成乃谊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