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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凤霞与刘树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霞,刘树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刘凤霞,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刘树巍,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凤霞诉被告刘树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顾 平审 判 员  李洪伟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