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河源市金碧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河源市金碧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执行人河源市金碧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河源市金碧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河中法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河源市金碧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17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河源市金碧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河源市金碧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5日和2015年6月26日合共扣划被执行人河源市金碧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河源建设大道支行账户20040104000XXXX的存款人民币18728.25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18550元,支付执行费178.2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焕 棠审判员 王 秋 媚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雪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