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农文提、陈姆并等与王姆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文提,陈姆并,农启周,农惠莲,王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农文提。申请执行人陈姆并。申请执行人农启周。申请执行人农惠莲。被执行人王姆林,农民。本院在执行农文提、陈姆并、农启周、农惠莲申请执行王姆林关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农文提、陈姆并、农启周、农惠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姆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3)靖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姆林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房产、地产登记信息,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