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姚立明与李成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立明,李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姚立明,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成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姚立明与被执行人李成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于2015年2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汽开执字第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珍审 判 员 盛雅梅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左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