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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石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石某,女,生于1988年9月1日。被告:郭某,女,生于1987年4月8日。原告石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石某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石某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小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