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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孙丽丽、陈长明与孙丽丽、孙宏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丽丽,陈长明,孙宏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申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丽丽,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宏伟,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66号。诉讼代表人:韩珂,总经理。一审原告:陈长明,男。再审申请人孙丽丽因与被申请人孙宏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及一审原告陈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丽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东港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茂田审 判 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