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兴卫医药有限公司与中山陈强门诊部、陈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兴卫医药有限公司,中山陈强门诊部,陈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457号原告:中山市兴卫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文坚。委托代理人:陈冠荣、范新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陈强门诊部,住所地中山市。经营者:陈强。被告:陈强,男,成年,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兴卫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陈强门诊部、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兴卫医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兴卫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兴卫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9元,减半收取1249元(原告中山市兴卫医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兴卫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洁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