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胡兆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胡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胡兆芝,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胡兆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市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有房屋一处,短时间内无法变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