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贺强与邓里强、钟华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强,邓里强,钟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贺强,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邓里强。被执行人钟华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余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钟华强财产的查封。经审查,申请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钟华强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星审判员 张昌发审判员 桂 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