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闫桂莲与石俊营、王连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马伸桥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桂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036号原告闫桂莲。委托代理人李文刚,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桂莲与被告石俊营、王连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马伸桥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桂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桂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由原告闫桂莲承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倩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