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奥水霞与申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水霞,申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奥水霞,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申振军,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奥水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1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振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奥水霞借款3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55元及申请执行费44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先后通过强制执行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实际执结138500元,现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了每年支付3万元的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