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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汪东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曾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汪东娥,曾源,杨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与���年路交汇处缤纷年华商住楼一、三楼。负责人马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鹤,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东娥。委托代理人陈琼娥,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源。委托代理人彭文胜,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杨林。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东娥、曾源及原审被告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圣岩、代理审判员肖芝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超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汪东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前支付汪东娥赔偿款181237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在上述协议达成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春龙审 判 员  吴圣岩代理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