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调确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程朝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调确字第466号申请人:程朝君。委托代理人:应乐,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圣苑北街39号1-2层。代表人:李环,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肖翔,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程朝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桂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5年6月25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申请人程朝君因交通事故损失的车辆修理费1021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该款项由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程朝君,开户银行:临安市农村信用社,开户名:程朝君,开户账号:6229)。二、申请人程朝君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