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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冯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斌,刘延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冯斌。被执行人刘延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斌于2015年3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3200元。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夏飞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胥少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