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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杜佳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710号原告:杜佳,女,蒙古族。被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法定代表人:李养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佳诉被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佳承担。审判员  鄂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