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淑芬与被执行人宋永浩、姜天一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高淑芬,女,汉族,1960年2月1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宋永浩,男,1982年6月2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姜天一,男,1987年9月1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高淑芬与被执行人宋永浩、姜天一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其他费用共计2320元,执行费9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高淑芬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宋永浩、姜天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宋永浩、姜天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淑芬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宋永浩、姜天一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清泉执行员 朱连涛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