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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丽丽与李国文、刘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丽,李国文,刘素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张丽丽,女,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孙玉红,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文,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刘素梅,女,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丽丽诉被告李国文、刘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丽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5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丽丽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新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