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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非诉行审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高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万彬、丁荣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邮非诉行审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市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胡朝霞,主任。委托代理人沈文凤,高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长。委托代理人汤瑞娟,高邮市汤庄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计生助理。被执行人刘万彬。被执行人丁荣梅。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邮计征决字(2014)1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查明:刘万彬、丁荣梅夫妇于2003年10月结婚,刘万彬系离异再婚,曾与前妻于1992年10月生育一子,丁荣梅系初婚未育,2006年8月15日,该夫妇经高邮市人口计生委批准,照顾再生育一女孩,取名刘茜,2013年4月18日,该夫妇又生育一男孩,该夫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属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刘万彬、丁荣梅作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93393元的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接到决定书后处罚内容没有履行处罚内容,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其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邮计征字(2014)1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邮计征决字(2014)1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嵇晓红代理审判员  徐玉荣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