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广炽与李焕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炽,李焕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陈广炽,男,192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黎立华、蓝颖棋,分别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李焕容,女,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罗圣安、陈显圳,均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炽诉被告李焕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绮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