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王某被告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