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严雪香、贾汝明与贾汝明、陈怡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雪香,贾汝明,陈怡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89号原告严雪香。被告贾汝明。被告陈怡彤。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雪香与被告贾汝明、陈怡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雪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雪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雪香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方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