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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义诉被告李德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义,李德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李德义,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李德龙,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义诉被告李德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德义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告李德义已向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李德龙持有的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中止审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仪花审 判 员  周 燚人民陪审员  吴学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