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初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洪明与王传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明,王传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016号原告:李洪明,男。委托代理人:倪运田,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明与被告王传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明以已与被告王传金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李洪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