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小兵,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上诉人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余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文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余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玮审 判 员 钱跟东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愿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