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东财与郑凯旋、徐彩红、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财,郑凯旋,徐彩红,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陈东财,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郑凯旋,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徐彩红,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郑凯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财诉被告郑凯旋、徐彩红、广州市濂兴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财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陈东财负担。审 判 长 刘礼霞人民陪审员 陈 璐人民陪审员 梁玉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