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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杨文与徐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徐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杨文。被告徐新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诉被告徐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杨文负担。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