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玉芬与龙口市大海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芬,龙口市大海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2号原告:张玉芬,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委托代理人:王加荣,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龙口市大海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王洪江,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芬与被告龙口市大海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芬对撤回被告龙口市大海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玉芬承担。审 判 长 姜效禹人民陪审员 刘庆丰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