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迟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529号原告:迟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周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审理原告迟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和其他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迟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