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珲民一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迟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529号原告:迟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周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审理原告迟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和其他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迟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