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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监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游在刚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在刚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监字第74号罪犯游在刚,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德昌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德昌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在刚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经提讯罪犯游在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以罪犯游在刚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罪犯游在刚对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无异议,并保证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假释考验期限内,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游在刚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游在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0分。2015年4月29日,德昌县司法局出具《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查表、监狱提请假释审批表、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保证书、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游在刚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在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