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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郝玉莲与孟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莲,孟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孟行初字第00028号原告郝玉莲,女,1947年11月28日生。被告孟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孟州市韩愈大街。法定代表人刘长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战红,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玉莲要求被告孟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玉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莲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菊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