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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神韵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国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神韵建材有限公司,钱国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62号原告:安徽神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许大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国帮,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世军,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国士(钱国世),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安徽神韵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国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神韵建材有限公的委托代理人闫国帮、胡世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国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钱国士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红砖,共欠原告砖款31500元,2014年10月18日和11月18日被告分二次给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砖款31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欠条二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砖款31500元的事实。被告钱国士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庭审举证,因被告未到庭,属于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经营标准砖、空心砖的生产销售。2014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砖,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砖款31500元,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二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在诉讼中已还款20000元,尚欠11500元未还。因被告未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砖,原被告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买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砖款31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条据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欠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被告已还款20000元,尚欠原告砖款11500元,被告应予以偿还。被告钱国士未到庭应诉及答辩,是对其享有诉权的处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国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神韵建材有限公司砖款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4元,由被告钱国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彦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