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商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巨武与刘冬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巨武,刘冬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商初字第00396号原告高巨武。被告刘冬冬。委托代理人贾秋仙,清徐县清源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巨武与被告刘冬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巨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巨武经过慎重考虑,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冬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巨武撤回对被告刘冬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巨武负担。审判员 郑晓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