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袁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28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振华,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2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正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左右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袁某在其租住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原路43号806房,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审查起诉)、刘某、邱某(后二人已行政处罚)并和他们一起在该房内吸食毒品。2015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袁某抓获归案,后根据袁某的指认,抓获张某、刘某、邱某三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在自己的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张某,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认罪态度,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龙浩(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