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嵊州市通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夏克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通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夏克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249-1号原告:嵊州市通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传永。委托代理人:金满江,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克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通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克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通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依法减半收取1079元,由嵊州市通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过岸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应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