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付军、钟建琼与钟林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军,钟建琼,钟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付军,男,汉族,1957年3月2日出生,住简阳市原告:钟建琼,女,汉族,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谭德强,系北京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林,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简阳市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军、钟建琼诉被告钟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5年6月30日原告付军、钟建琼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军、钟建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付军、钟建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德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