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蔡如苹与宋治荣排除妨碍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如苹,宋治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008号原告蔡如苹,又名蔡如平,女,1952年1月11日生。被告宋治荣,又名宋七只,男,1952年9月5日生。原告蔡如苹与被告宋治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如苹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治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如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如苹撤回对被告宋治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