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卢甲富与崔春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甲富,崔春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卢甲富。被告崔春武。原告卢甲富与被告崔春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甲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松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