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兰执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尚广星与王胜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广星,王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3136号申请执行人尚广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胜波,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广星与被执行人王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胜波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林庄小区4号楼西单元5楼西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需要再次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