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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管利霞诉西工区红玫瑰家政服务部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霞,西工区红玫瑰家政服务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管某霞,女,汉族,1959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西工区红玫瑰家政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霞诉被告西工区红玫瑰家政服务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罗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