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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特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伍文婷要求宣告黄秋莲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祁民特字第44号申请人伍文婷,女。法定代理人伍铁生,男,系申请人祖父。申请人伍文婷要求宣告黄秋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伍文婷述称,被申请人黄秋莲于2005年5月离家出走,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向本院申请宣告黄秋莲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秋莲,女,系申请人的母亲,于2005年5月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黄秋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黄秋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秋莲自2005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黄秋莲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菊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