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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执字第0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祖银与被执行人吕飞第三人左仁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祖银,吕飞,左仁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字第00024-2号申请执行人谢祖银。被执行人吕飞。第三人左仁琴。本院于2003年6月29日依法作出的(2003)宁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祖银于200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吕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飞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谢祖银工程欠款54683.04元、交纳一审诉讼费32014.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飞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义务。后因被执行人吕飞的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生活困难,本院于2003年9月16日裁��中止执行。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谢祖银以被执行人吕飞有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吕飞的妻子系左仁琴,且被执行人吕飞所欠的上述债务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照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认定上述债务为吕飞与左仁琴的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以追加左仁琴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左仁琴为被执行人。二、左仁琴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应当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谢祖银履行上述债务,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追加的被执行人左仁琴,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在接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英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