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青民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熊志与陈友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志,陈友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青民初字第01761号原告熊志,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陈友光,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熊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潇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