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8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昌和与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和,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063号原告吴昌和,男,53岁。被告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政府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和诉被告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昌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昌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和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昌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