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晓华与吴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华,吴一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54-1号原告:陈晓华,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晓文,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吴一飞,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华诉被告吴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晓华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玲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人民陪审员 朱 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车燕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