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刘仕辉,周文碧、胡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仕辉,周文碧,胡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751-1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017453-7。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仕辉,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周文碧,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胡玉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刘仕辉,周文碧、胡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仕辉,周文碧、胡玉军应给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40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00元,承担执行费5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仕辉,周文碧、胡玉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仕辉,周文碧、胡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唐继春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