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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赔监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杜业龙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赔监字第134号杜业龙: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内赔监字第4号决定,以内蒙古自治区���喇沁旗公安局、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违法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2007年8月8日,你因携带管制刀具与他人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被喀喇沁旗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予以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你被取保候审。此间,你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聚集多人到北京上访,造成严重不良后果。2007年11月7日,喀喇沁旗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再次对你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向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提请对你批准逮捕。同月13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将你释放并予取保候审。你两次因非正常上访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刑事拘留,第一次27天,第二次37天,喀喇沁旗公安局出具了《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呈请延长犯罪嫌疑人杜业龙拘留期限报告书》、《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杜业龙取保候审报告书》等拘留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和程序,亦未超出法定拘留期限,故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拘留情形。关于你提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应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并对你取保候审期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申诉理由,因取保候审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故你此项申诉请求于法无据。综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内赔监字第4号决定正确,你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